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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指罗马法中男性市民的自权人对其家属的支配权。最初指家父对全家一切人和物所享有的权力。如家父有司一家祭祀的权力和司一家审判的权力,有出卖子女的权力,有支配全家财产的权力。后期法律对其有所限制。家父权因婚生子女的出生,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收养子女而产生,因死亡,人格减损,子女的解放等法定原因而消灭。家父是对自己父亲的谦称。
《十二铜表法》规定,家父权即家长权。
在古罗马,家庭是典型的宗法家长制的家庭。在这个家庭中,家父为自权人,其他家庭成员为他权人。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。马克思说:“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力。”